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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含义及其历史发展
- 法律的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和实施的行为规范。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二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法律效力。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和认可,而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也就是说,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这既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也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在保证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法律意识、道德观念、价值观念、纪律观念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 法律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于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自然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等。其中,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既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对法律产生决定性影响。在阶级社会中,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性质和内容的法律。同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制约着法律的发展程度。
-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不是统治阶级内部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统治阶级不仅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和遵守法律,而且要求统治阶级的成员也遵守法律。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除了法律,统治阶级的意志还体现在国家政策、统治阶级的道德、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等形式中。
- 法律的历史发展
-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
- 法律的四种历史演进与发展 - 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
-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
- 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从法律体现的意志来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最本质特征的具体表现
- 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
-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障(从法的社会作用上来看)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 法律制定
- 含义 - 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 我国宪法、立法法等法律对各部门法律制定的规定
- 我国立法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 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律程序
- 法律执行
- 含义。
- 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 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行法律的活动,也称为行政执法。
-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
-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合法性、合理性、信赖保护、效率等基本原则。
- 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大体分为两类:
- 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另一类是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
- 此外,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含义。
- 法律适用(司法)
- 含义: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 司法机关:在我国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 司法机关的职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法律公正司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解决法律纠纷,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秩序。
- 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原则主要有: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等。
- 法律遵守(依法办事,即守法)
- 含义: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或权利以及履行职责或义务的活动。守法不仅意味着履行法律义务,还意味着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要依照法律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守法就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 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
-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和意义
-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创造性提出了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和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全面系统地创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新飞跃。
- 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力和优越性,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发展,擘画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增强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增强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定力、前进动力,引领着法治中国建设迈向良法善治新境界。
-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就是“十一个坚持”。其中,前3个坚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指明的政治方向,回答全面依法治国由谁领导、依靠谁、走什么道路等问题。
-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就是“十一个坚持”。其中,前3个坚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指明的政治方向,回答全面依法治国由谁领导、依靠谁、走什么道路等问题。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 为什么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和方向,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
-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历史的必然结论。
-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
-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的必然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遵循的原则(5个“坚持”)
-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坚持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是我国制度优势的根本保证。“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
-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 全面依法治国是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必须始终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并使之法治化、制度化。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方面要求违法必究,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另一方面要求非歧视,即无差别对待。
-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第一,它可以充分显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尊重和保障,从而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
- 第二,它鲜明地反对法外特权、法外开恩,对掌握公权力的人形成制约,从而有利于预防特权思想和各种特权规则的侵蚀。
- 第三,它鲜明地反对法律适用上的各种歧视,有利于贯彻执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 第四,它要求人人都严格依法办事,既充分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又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确保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 法治和德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两种方式,如车之两轮或鸟之两翼。无论是从地位、作用还是实现途径看,法治和德治都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所以,只有让法治和德治共同发挥作用,才能使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做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环境;又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
-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 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
- 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法治道路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 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及其成败得失,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
-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建设法治中国
-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 重要性。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前提,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制度基础。
- 内容。法律规范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系统。
-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 重要性。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点。
- 含义。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指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有效衔接、协调高效运转、持续共同发力,织密法治之网,强化法治之力,实现效果最大化的法治实施系统。
-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 重要性。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迫切要求。
- 含义。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指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建立的有效的法治化权力监督网络。它以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等为主要任务。
-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 重要性。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依托。
- 含义。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指在法律制定、实施和监督过程中形成的结构完整、机制健全、资源充分、富有成效的保障系统,包括政治和制度保障、组织和人才保障、法治文化保障等。
-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 重要性。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本质要求和重要内容。
- 含义。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指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制度及其运行、保障体系。
-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
-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 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法治政府建设,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要率先突破。要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让违法者敬法畏法,增强人们对法治的信心。
- 法治社会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普法工作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特别是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 科学立法(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立法是法治的龙头环节。科学立法,要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为目标;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聚焦法律制度短板弱项;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 严格执法(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严格执法,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
- 公正司法(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司法活动最高的价值追求。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全民守法(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工作。全民守法,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原则。
宪法
- 我国宪法的形成和发展
- 我国现行宪法可以追溯到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它的制定和实施,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保障和推动作用,也为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 在这之后,我国宪法建设走了一些弯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就是在这个历史背景下产生的。1982年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 宪法不具有断然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全国人大分别对我国宪法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
- 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我们党总结运用历史经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勇于推进宪法理论和宪法实践创新,积累了许多新鲜经验,深化了对我国宪法制度建设的规律性认识:
- 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 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
- 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 必须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
- 必须坚持宪法实施与监督制度化法规化;
- 必须坚持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
- 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完善和发展宪法。
- 我国宪法的地位和基本原则
- 地位
- 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我国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实践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障。
- 我国宪法是国家各项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
- 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猪肚(党的领导地位、国体、政体、基本政治制度以及基本经济制度等)
- 宪法是实现国家认同、凝聚社会共识,促进个人发展的基本准则,是维系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凝聚力的根本纽带
- 基本原则
-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集中反映了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精神,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属性
- 党的领导原则
- 人民当家作主原则
-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 民主集中制原则基本原则、
- 地位
-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 坚持依宪执政
- 坚持依法立法
- 坚持严格执法
- 完善宪法监督
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
- 法治思维及其内涵
- 法治思维的含义
-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法治思维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关系和解决问题。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四层含义:
- 法治思维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指导,蕴含着公正、平等、民主、人权等法治理念,是一种正当性思维。
- 法治思维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为依据来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是一种规范思维。
- 法治思维以法律手段与法律方法为依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解决纠纷,是一种逻辑思维。
- 法治思维是一种符合规律、尊重事实的科学思维。因此,法治思维是一种融法律的价值属性和工具理性于一体的特殊的高级法律意识。
-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法治思维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关系和解决问题。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四层含义:
- 做一个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信的“法治人”
- 法治思维是基于对法律的尊崇和对法治的信念判断是非、权衡利弊、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其要义是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坚守法治底线,切实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军、依法办事、依法维权。对公民而言,法治思维就是当自己的理想目标、思想感情、行为方式、权利诉求和利益关系等与法律的价值、规则或要求发生冲突时,能够服从法律,作出符合法律的选择,按照法律的指引实施自己的行为。
- 法治思维的含义
- 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 法治思维主要表现为价值取向和规则意识两个方面,价值取向是指如何看待和对待法律,规则意识是指如何用法律看待和对待自身
- 法律至上
- 含义。法律至上是指在国家或社会的所有规范中,法律是地位最高、效力最广、强制力最大的规范。这里的法律,既包括宪法,也包括其他一般法律。法律至上尤其指宪法至上,因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的依据。
- 法律至上的具体表现:
- 普遍适用 - 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 优先适用 - 同一项社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种社会规范的调整而多种社会规范又相互矛盾时,要优先考虑法律规范的适用
- 法律的不可违反 - 必须遵守
- 含义。法律至上是指在国家或社会的所有规范中,法律是地位最高、效力最广、强制力最大的规范。这里的法律,既包括宪法,也包括其他一般法律。法律至上尤其指宪法至上,因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的依据。
- 权力制约
- 含义。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和约束。
- 原因。在我国,国家权力是人民的,即一切权力为民所有;国家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即一切权力为民所用。因此,只有依法对权力的配置和运行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才能防止权力私用、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 权力制约的要求:
- 权力由法定,即无授权不可为,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必须来自法律明确的授予。国家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不得行使法律未授予的权力。
- 有权必有责,是指国家机关在获得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和责任。当发生了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时,国家机关必须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 用权受监督,是指国家权力的运行和行使必须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 违法受追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养成权力制约思维,要求自觉运用权力、勇于监督权力,同时自觉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
- 公平正义
- 含义。公平正义是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公平分配和占有。
- 内容:
- 权利公平包括三重含义:一是权利主体平等,国家对每个权利主体“不偏袒”“非歧视”;二是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平等;三是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
- 机会公平是指生活在同一社会中的成员拥有相同的发展机会和发展前景,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机会公平包括国家和社会要积极为社会成员的发展创造条件,并努力创造平等的起点;社会成员的发展进步权要受到同等尊重,不断拓展社会成员的发展领域;不仅要关注当代人的机会平等,还要考虑后代人的机会平等。
- 规则公平是指对所有人适用同一的规则和标准,不得因人而异。规则公平包括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内容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保护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任何人也不会被法律排除在保护之外。
- 救济公平是指为权利受到侵害或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提供平等有效的救济。救济公平包括司法救济公平、行政救济公平、社会救济公平。司法救济公平是指司法要公正对待每一个当事人,致力于实现司法公正;行政救济公平是指政府对需要救济的社会成员提供的救济服务要一律平等,不得区别对待;社会救济公平是指社会对需要救济的社会成员提供的社会救济服务要一律平等,不得厚此薄彼。
- 养成公平正义思维的要求:增强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感,为促进全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奋斗。
- 权利保障
- 含义。权利保障主要是指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
- 内容
- 宪法保障是权利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宪法表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鲜明态度,确立保障权利的有效机制,明确列出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能够推动整个国家和法律体系加强权利保障。
- 立法保障是权利保障的重要条件。宪法有关基本权利的规定一般较为原则,各项具体权利的保障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作出明确规定。
- 行政保障是权利保障的关键环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处置社会成员的利益问题,很容易发生损害或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因此,行政机关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权利,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权利保障状况。
- 司法保障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防线。司法保障既是解决个人之间权利纠纷的有效渠道,也是纠正和遏制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的有力机制。
- 程序正当
- 重要性:只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办案,处理结果才可能公正并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
- 表现
- 合法性是指程序运行合乎法律的规定,有关机关或个人不得违反或变相违反。
- 中立性是指程序设计和运行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向任何一方。
- 参与性是指案件或纠纷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机会进入办案程序,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意见主张,为解决纠纷发挥作用。
- 公开性是指程序运行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以接受各方监督,防止办案不公和暗箱操作,让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 时限性是指程序的运行必须有合理的期限,符合时间成本和效率原则的要求,不得无故拖延。正义不应缺席,也不应迟到,迟到的正义是有瑕疵的正义。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 法律权利的含义与特征
-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与其他权利观的根本区别
-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的产生、发展和实现,都必须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即“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强调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权利的制约和决定作用,这是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与其他权利观的根本区别。
- 法律权利的含义
- 法律权利是指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障的法律手段。
- 法律权利的特征
- 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不能脱离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水平空谈权利及其实现。
- 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同样一种权利,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和不同的国家法律中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 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这是法律权利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根本所在。
- 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国家机关行使权力不得任性,公民个人行使法律权利也不得任性。
-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与其他权利观的根本区别
- 法律义务的含义与特征
- 法律义务的含义
- 法律义务是指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保证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从事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 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相对应
- 只有承担法律义务的人履行法律义务,享有法律权利的人才能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 履行法律义务的两种表现形式
- 一种是作为,是指义务人实施积极的行为,如子女通过经常看望和提供财物等行为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等;另一种是不作为,是指义务人不得实施某种行为,如未经许可不得公开他人的隐私等。
- 法律义务具有法定的强制性
- 违反法律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 法律义务的特点
- 法律义务是历史的。法律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权保障的进步而不断调整和变化。
- 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性质、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和安全形势等因素,会对法律义务的设定产生重要影响。
- 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坚持义务法定,是建设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法律义务必须由具有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设定,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对公民违法设定法律义务。
- 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公民和社会组织承担的法律义务,在履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基于法定情形而变更、消灭,或产生新的法律义务。
- 法律义务的含义
-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不可分割,相互依存
-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法律权利的实现必须以相应法律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如只有开发商履行交房义务,购房人才能行使房主的权利);同样,法律义务的设定和履行也必须以法律权利的行使为根据,不存在没有权利根据的法律义务(如债务人的还款义务,来自其先前取得权利人财物的行为)
- 离开了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就失去了履行的价值和动力;离开了法律义务,法律权利也形同虚设。
- 有些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具有复合性的关系,即一个行为可以同时是权利行为和义务行为。如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
- 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相一致的情况下,一个人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实际上都是对自己有利的
-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不可分割,相互依存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
- 政治权利
- 含义。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统称。它的行使主要表现为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 重要性。公民的政治权利构成了实现人民主权原则及各种具体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反过来又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及各种具体民主制度的必然要求。
- 内容:
- 选举权,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人们依法享有的参加创设或组织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机关的权利。
- 表达权,即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表达权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道德的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
- 民主管理权,即公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
- 监督权,即公民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 宗教信仰自由
- 含义。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 具体内容: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举行或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等。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既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既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同时,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也必须受宪法法律约束。
- 人身权利
- 含义。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 重要性。人身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
- 内容:
- 生命健康权,即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生命权是人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具有神圣性与不可转让性,不可非法剥夺。享有生命权是人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前提。健康权是在公民享有生命权的前提下确保自身肉体健全和精神健全、不受任何伤害的权利。
- 人身自由权,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等行为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是人们一切行动和生活的前提条件,包括人的身体不受拘束,人的行动自由、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等。
- 人格尊严权,即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地位、待遇或尊重的总和,集中表现为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人格尊严权的基本内容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 住宅安全权,也称住宅不受侵犯权,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这里的“住宅”既包括固定居住的住宅,也包括临时性的住所。
- 通信自由权,即公民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电话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 财产权利
- 含义。财产权利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
- 重要性。对个人而言,财产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自由与实现经济利益的必要途径。
- 内容:
- 私有财产权,即公民个人所有的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不管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物权、债权还是知识产权,都应当受到保护。公民在其财产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继承权,即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在我国,继承人有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有的是被继承人通过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的。
- 社会经济权利
- 含义。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要求国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积极采取措施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加强社会建设,提供社会服务,以促进公民的自由和幸福,保障公民过上健康而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
- 内容:
- 劳动权,即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和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行使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 休息权,即劳动者在付出一定的劳动以后所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是劳动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休息权和劳动权是密切联系的,休息以提高劳动效率、保障劳动者的生活和身体健康所必需的。
- 社会保障权,即公民享有的要求国家提供维持有尊严的生活条件的权利。如我国宪法规定的退休人员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等。
- 物质帮助权,即公民在法定条件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如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等。
- 文化教育权利
- 含义。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教育方面的权利和文化活动方面的权利。
- 内容:
- 教育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在教育领域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训练的权利。
- 文化活动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公民的文化权利,主要包括科学研究的自由、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进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三方面内容。文化权利有个人的文化权利和集体的文化权利之分,前者如由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受到保护的权利;后者如少数民族群众享有保留和发展其文化特性及其文化的各种形式的权利。
依法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
- 依法行使法律权利
- 公民行使法律权利的正当性
- 公民行使法律权利不仅要在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也要符合立法意图和精神,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保障权利行使的正当性。
- 行使权利不得破坏公序良俗,妨碍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法律价值的实现。如赋予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目的在于保障精神自由,不能借此宣传邪教和迷信思想。
- 权利行使的必要限度
-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绝对的,都有其相应的限度,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限度来行使权利。
-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 权利行使方式的法定性
- 权利行使的方式分为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和行为方式,有时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可以兼用。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但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权利行使的方式还可分为直接行使和间接行使,前者指权利主体直接行使权利,后者则指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如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 权利行使的正当程序
- 由于一个人行使权利的过程可能就是另一个人履行义务的过程,所以程序正当原则同样适用于权利行使过程。通常情况下,行使权利的程序是法律规定的。
- 公民行使法律权利的正当性
- 依法履行法律义务
- 法律权利的行使必须伴随着法律义务的履行
- 义务法定
- 法律义务更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义务法定,一方面是说义务的设定必须有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是说法定的义务应当履行,否则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公民应履行的基本法律义务
-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是整个社会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整个法律制度存在的基础。同时,国家统一也是公民实现法律权利与自由的前提。
- 遵守宪法和法律。
-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 依法服兵役。 (4)依法纳税 考点5不断提升法治素养 1.尊重法律权威 (1)尊重法律权威的意义 法律通过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的行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利益,实现稳定合理的社会秩序。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尊重法律权威是其法定义务和必备素质。